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《關于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〉的決定》自9月1日起施行。根據(jù)決定,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,但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。
決定明確,民辦學校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根據(jù)辦學成本、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,向社會公示,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(jiān)督。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的具體辦法,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;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,實行市場調節(jié),由學校自主決定。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、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。